利害關係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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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

  • 福利措施:
    1.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依員工到職日起加保。
    2.辦理「員工持股信託」,員工依個人意願參加,分別按職等自員工每月薪資中扣除一定金額,依據持股委員會章程,公司亦等比例將同等金額,相對提撥獎勵金給與員工。
    3.本公司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由公司及員工提撥福利金,辦理下列福利事項:三節獎金(禮品)之發放、員工旅遊、春酒及抽獎活動、員工婚喪喜慶、傷病及急難救助津貼補助、完善之職前及在職訓練、TOEIC考試輔導等。


  • 退休制度及退休金準備:
    1.本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訂定員工退休方法,明訂員工退休條件、退休金給付標準、退休申請及退休金給付事宜,每月依「員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提撥員工退休準備金,並存於法定金融機構。


  • 94 年 7 月 1 日起併行採 用政府新制退休辦法,依勞工薪資總所得提撥 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 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1.自請退休: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依同 條例規定辦理)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強制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 工 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退休金給與標準:
    (1)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 「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2)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 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 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3)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 6%之 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4.退休金給付: 本公司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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