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103年5月1日修訂)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四條之規定,特頒布此一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面書聲明,並訂定處理此類事件之申訴程序,以提供本公司所有員工、派遣勞工一免於性騷擾侵擾之工作環境。為維護此一承諾,本公司特以書面加以聲明,絕不容忍任何本公司之管理階層主管、員工同仁(包括求職者)、派遣勞工、顧客及第三者等,從事或遭受下列之性騷擾行為。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是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規定者,包括:

  1. 雇主(或高階主管)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所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或獎懲之交換條件。
  2. 任何人(包括顧客或第三者)在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她(他)造成敵意性、脅迫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她(或他)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她(或他)工作表現。
    上述這些行為包括具有性意涵、性暗示及與性(或性特徵)有關之言語或動作;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及視覺資料,以及不當之肢體碰觸等。
    派遣勞工遭受本聲明所稱之性騷擾行為時,依本公司所制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所有員工、派遣勞工均有責任協助確保一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如果妳(或你)感覺到遭到上述行為之侵害,或目睹及聽聞這類事件發生,應立刻通知部門主管或管理部主管,以便依據本公司所制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規定,做出合適之處理。本公司絕對禁止對通報此類事件者、提出此類申訴者及協助性騷擾申訴或調查者,有任何報復之行為。

本公司將對此類事件之申訴進行深入而迅速之調查,並對申訴者、申訴內容及處理結果儘可能採取保密措施。性騷擾行為如經調查屬實(包括誣告之情形),本公司將採取合宜之措施來處理,包括對加害人加以懲處,必要時甚至逕行解僱。

防治性騷擾申訴信箱:cjy.chen@phoenix.com.tw benjamin.pien@phoenix.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