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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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管理措施

一、 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以下事項:

  1. 公司名稱。
  2. 蒐集目的。
  3. 個人資料之類別。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當事人得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
  6.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 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或旅客)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項應告知之事項。

 

三、 旅行社得為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特定目的內,進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於委託期限屆滿時應主動刪除或銷毀。但因法令規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5條第3項:「旅 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應製作旅客交付文件與繳費收據,分由雙方收執,並連同與旅客簽定之旅遊契約書,設置專櫃保管一年,備供查核。」)、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當事人(或旅客)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五、旅客表示拒絕行銷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時,連絡窗口為:蔡易霖;電話為:02-25378146。並將聯絡窗口及電話等資料,揭示於 本公司營業處所或公司網頁。如認有拒絕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六、負責保管及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員工,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儲存媒體及有關資料檔案移交,以利管理。

 

七、本公司員工如因其工作執掌相關而須輸出、輸入個人資料時,均須鍵入其個人之使用者代碼及識別密碼,同時在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內為之,其中識別密碼並應保密,不得洩漏或與他人共用。

 

八、由指定之管理員工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蒐集特定目的,若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即予刪除、銷毀或其他適當處置。

 

九、本公司如有委託他人(或他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當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並與其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

 

十、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如需作特定目的外利用,必須先行檢視是否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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