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資格判定合格之供應商由開發之單位填寫供應商基本資料表,由承包者填寫基本資料與簽名。
由承包單位主管與資格合格之供應商就相關雙方配合之方式:如報價、交貨、付款、服務內容等進行溝通與協調以達成共識、並由承辦單位主管於《 供應商基本資料表 》 註明有“*”符號之各欄及審查後簽名。
經前面所述步驟進行、雙方達成配合之條件、呈管理部簽核後實行。
經資格判定且核准之合格供應商,依供應商種類之不同分別登錄於合格供應商名單,將正本送文管中心統籌存檔,各單位影印乙份自自行保管。
每年12月或各單位淡季時,由原評鑑權責人員以各類資格評鑑表,重新評鑑各供應商。
如有任何案例處理結果,判定為國外供應商應負之責任、則須依據《供應商改善要求表》,通知供應商應負之責任及改善預防措失,並將所判定之國內外供應商應負責任列入《供應基本資料表》中。
若有任何案例造成損失或賠償,則應提報會議討論,並討論供應商連帶賠償責任。若經決議後應停止訂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