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確保使構成旅遊服務的相關供應商,能與本公司充分配合並提供符合顧客需求之產品及服務。
本規定適用於旅遊品質保證系統之各相關配合廠商。
供應商:提供本公司旅遊品質保證系統之各相關配合廠商。
a、線控部門負責、LOCAL ANGET、AIRLINE等資格評鑑。
b、旅遊用品之供應商由總務部負責。
c、保險之供應商由會計部負責。
d、印刷品由企劃部負責。
e、電腦用品之供應商由電腦部負責。
f、交通運輸之供應商由總務部負責。
a、供應商開發
b、各部門之需求、選擇合格之供應商、基本原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