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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 管理制度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1. 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依據證券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證期會)91.12.10(91)台財證(一)第0910006105號函之規定辦理。

2. 定義及適用範圍

2.1. 本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契妁、期貨契妁、槓桿保證金契妁、交換契約,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2.2. 本程序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儉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2.3. 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3. 交易原則與方針

3.1.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性質,依其目的分為「交易性」及「非交易性」二種,交易商品應以規避本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匯率、利率風險部位為主,交易對象則應選擇信譽良好之金融機構;本公司得從事衍生性商品操作範圍限定以遠期契約、選擇權、利率及匯率交換、期貨、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為主,如欲從事其他商品之交易應先經董事會核准。
3.2.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至少應於每年年底依各商品種類向董事會重新申請總交易額度,其交易契約總額不得逾二億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全部契約之損失上限訂為新台幣二千萬元整,或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保留盈餘金額之二分之一;個別契約之損失上限訂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整,或經核准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案之可容許損失上限金額。
3.3. 績效評估要領
3.3.1. 避險性交易:以公司帳面上匯(利)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每月至少評估兩次,並將績效呈管理階層參考。
3.3.2. 特定用途交易: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依據,每週至少評估一次,並將績效呈管理階層參考。

4.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依下列方式進行績效評估:

4.1. 依交易策略別、商品種類別及全公司總交易狀況同時進行績效評估。
4.2. 在集中交易市場中進行之交易或雖未在集中市場交易,但可經常取得可信市價之衍生性商品,應定期以市價評價。
4.3. 不適用前項規範者,應至少每月依理論價格或合理之計算基礎評價。
4.4. 交易對手及交易結算機構定期評估、建議調整其信用評等及額度,並對有異常狀況者提呈總經理即時設定交易限制。

5.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單項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者,須報經董事會核可後辦理;單項金額在伍仟萬元以上壹億元以下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行之;單項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以下者,由總經理核可後辦理之。依前述授權進行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於事後提報董事會。


6. 財務人員從事衍性商品交易應確定交易目的係避險或交易性,經評估決定標的物範圍後與銀行進行交易,每筆交易應先填製「衍生性商品交易明細表」,註明內容,經5.相關授權人員簽核後進行交易,後依交易確定之數字進行交割及登錄明細,並製作報表送交總經理核示。
會計單位負責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帳務處理、定期對所持有之部位進行公平市價評估,並於財務報表中揭露衍生性商品之相關事項。


7. 公告申報事項

7.1.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前一月份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7.2. 依本程序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8. 內部控制

8.1. 本分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前檯(交易、發行)、後檯(結算、交割)與稽核等均應由不同人員分別負責,且亦不得互相兼任。
8.2. 風險管理:
8.2.1. 信用風險管理
(1)交易對象限定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之銀行。
(2)交易後登錄人員應即登錄「額度控管表」,並定期與往來銀行對帳。
8.2.2. 市場風險管理
(1)登錄人員應隨時核對交易總額是否符合本程序規定限額。
(2)定期進行風險評估,並注意未來對所持部位可能之損益影響。
8.2.3. 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交易商品之流動性,交易之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設備、資訊及交易能力並能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
8.2.4. 作業風險管理
(1)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2)每一作業應經上級主管之授權與監督。
8.2.5. 法律風險管理 與銀行簽署之文件應會辦秘書室法務人員後始得簽署。
8.2.6.商品風險管理
交易員對於交易金融商品應具備完整之專業能力,並要求往來銀行充分揭露資訊,以減少可能損失。
8.2.7. 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已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之資金需求。
8.3. 定期評估
8.3.1. 總經理依董事會之指派,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向董事會報告。
8.3.2. 資訊財務處應每週將避險性及交易性之內容及部位統計彙總,並就其損益情形及未來風險、部位、市場狀況及避險策略等製成評估報告,經主管核閱交易內容、風險評估等無誤後,連同損益報表及交易「額度控管表」送呈總經理,副本抄送稽核室。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應每月評估二次。
8.3.3. 總經理應依所呈之相關資料及稽核人員每月之查核情形,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所訂之處理程序辦理,並定期於董事會中報告及討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之範圍內。
8.3.4. 風險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如持有部位將逾損失上限)時總經理應即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應即向董事會報告,且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9. 內部稽核

9.1. 內部稽核人員應依據「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之規定,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

9.2.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處理準則」之規定,按時將前項稽核報告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10. 其他應辦理事項

10.1.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載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每月或每週定期評估報告、及董事會與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之定期評估事項。
10.2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10.3.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另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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