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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 管理制度 > 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保障股東權益,健全財務管理及降低經營風險,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證券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本作業管理辦法,凡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悉依本辦法之規定施行之。

2.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2.1.融資背書保證:係指客票貼現融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及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2.2.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2.3.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2.4.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

3. 適用對象

3.1.本公司所為背書保證之對象應以下列之一為限:
3.1.1.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3.1.2.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3.1.3.直接或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3.2.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

3.3. 個案之背書保證,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3.1.及3.2.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所稱「出資」係指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4. 權責單位

本辦法由財務室負責訂定及維護;另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室應依本辦法訂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5. 作業程序

5.1. 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室應審慎評估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與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為之。如有必要時,得先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20%內先予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
5.2. 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5.2.1. 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公司印鑑及票據等分別由專人保管,並按規定蓋用印鑑或簽發票據。
5.2.2. 背書保證之印鑑保管人應報經董事會同意;變更時亦同。 5.2.3.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授權之人簽署。
5.3. 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財務室應建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項、被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背書保證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應審慎評估之事項、取得擔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
5.4. 財務室應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5.5.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5.6. 背書保證之限額:
5.6.1.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100%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以不超過前述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為限。與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從事背書保證者,除上述限額規定外,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
5.6.2.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本辦法所訂額度之必要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份。
5.6.3. 本公司於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6. 辦理公告及申報

6.1. 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6.2.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6.2.1.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6.2.2.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本公司最近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6.2.3.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金額、長期投資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6.2.4.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6.3.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代為公告申報。

7. 其他事項

7.1. 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或提供保證者,亦須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管理辦法,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7.2.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及其執行情形,並做成書面記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7.3. 本公司經理人或主辦人員若違反證券主管機關頒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或本辦法時,依本公司之規定予以懲處。
7.4.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7.5.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另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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